之前有简单介绍过现有的六种信用承诺,也辨析了这几种信用承诺之间的区别。今天就来聊一聊信用承诺的效力、信用承诺的内容以及信用承诺的风险防范。
信用承诺的效力
我们先来做一个假设:没有遵守信用承诺。
违背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证明替代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会被撤销行政许可,会被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会被禁止进行信用修复。
违背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会受到社会、行业的谴责。
我们其实可以从上面的后果看到,其实信用承诺本质上都是后续相应行政行为的参考,是相应行为的前提条件,本身并没有法律的约束效力,产生约束效力的是后续相应的联合惩戒等行政行为。
相关专业人士曾表明:如若产生争议,当事人也只能就后续的联合惩戒、奖惩等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当事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审查后续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准据。
除了作为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的依据,信用承诺还可以作为政策支持、先进表彰、资质评价等重要依据。相对于负面的惩戒,正面的激励更容易被接受,在考虑信用承诺约束效力的同时也要重视信用承诺的激励效力。
信用承诺的内容
目前各个领域的信用承诺书基本集中在对许可、登记事项真实性的承诺,对守法经营、履行法律义务的承诺,自愿接受社会监督的承诺等。
01
对许可、登记事项真实性的承诺
市场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02
对守法经营、履行法律义务的承诺
市场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不存在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03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的承诺
市场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同时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同时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面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真实性承诺,即承诺的内容是市场主体现在已经具备的资质,着眼现在;履约型承诺,即承诺的内容是市场主体将要履行的义务,着眼未来。
就目前而言,这些承诺事项的行业特质性不明显,没有发挥好信用承诺的应有作用,应当针对不同领域,设计有针对性的承诺内容,还要明确违反承诺的具体法律责任,而不能仅仅用“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宽泛的表述。
2020年11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内明确要求:
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信用承诺的风险防范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等领域,信用承诺应用要审慎处理。
信用承诺的推广应用大大降低了审批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还让市场主体更加自律、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也创新完善了社会治理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领域都应该适用信用承诺。
在信用承诺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当下,应当将其限制运用于不涉及重大安全要求、技术要点明确或技术标准统一的领域,而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还是要严把准入关口,防止因信用承诺的弱约束性,放松了对特定领域的应有审查。
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要探索创新方式。
信用承诺发挥作用离不开事中事后核查,“放”很重要、“管”也同等重要。对于事中事后审查难度较大的,2020年11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给出了三点建议:加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事前预警系统;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小结
用好信用承诺的约束效力与激励效力;细化并明确信用承诺的内容,展现行业特质;注意信用承诺的风险防范、探索创新方式。
期待在共同努力之下,让信用承诺更好的服务人民、服务企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