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河北石家庄信用立法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上,专家们认为《石家庄市社会信用建设和管理办法(草案)》符合石家庄市的实际现状和发展需求,同时,专家学者们围绕条例的意义、作用、具体内容展开热烈讨论,重点就信用信息采集边界、信用监管与信用修复立法研究等问题深入探讨,建议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实际,放大创新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内容,突出优化石家庄市营商环境、推动创新社会治理作用。
河北石家庄信用立法专家研讨会
除了石家庄信用立法,鉴于我国《社会信用立法》采取的是典型的“地方立法先行,中央立法随后跟进”的模式,因此很多地区已有相应条例出台。纵观多部信用地方性法规,尽管其篇章结构各不相同,但仍有众多共性内容存在,具体包括:
1.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
根据不同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信用地方先行立法多以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为规制重点。
2. 信用信息的应用
此为信用立法的核心内容,信用信息的归集最终也要落脚于应用,包括信用信息的查询、披露以及信用奖惩三大内容。
3. 信用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边界日益模糊,而随着信用信息归集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 一旦其泄露必然关涉信用主体的个人隐私,而且众 多私主体之信用信息同时也构成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故建立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甚为必要。
4.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社会信用尤其是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失信惩戒制度的运用,存在着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和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之间的博弈。政府在运用 “信用”这一新型社会治理手段的同时必须兼顾信 用主体权益保护。
5.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并非所有的信用地方性法规均包含此类内容,但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及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故有必要在地方先行立法中予以体现。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到2018年8月1日,共有205部与信用相关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主要有两种形式:整部形式和条文形式。其中以整部形式呈现的设区的市信用规范的有两部:《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和《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其它203部都是以条文形式体现在具体规范中的。
对于设区的市信用立法的具体运行状况,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宏观上,2015年至2018年的三年间,设区的市信用立法的数量整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40项;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61项;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88项;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8月1日,18项。
设区的市与信用相关的法规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有:第一,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激发了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第二,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从立法导向上促使了设区的市对信用进行立法;第三,失信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普遍呼吁将信用纳入立法之中。
微观上相对复杂,整部式设区的市信用法规有《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和《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其制度节点基本相似也相对明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了基本分类;二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信用信息作了区分;三是建立了开放式信用信息目录归集制度。四是规定了信用奖惩措施和救济方式。
专家观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 :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 491件代表议案,有 191件议案涉及的65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制定社会信用法立法项目名列其中。
谭先国代表: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和金融科技立法的进度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通过法律来明确信用主体范围及权利义务、信用体系框架及运行机制、信用信息界定及归集共享、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信用服务业发展及监管等,并据此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信用相关条款,形成内在统一的法律规则,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加大对恶意逃废债等现象联合打击惩戒力度,规范经济金融秩序,帮助银行依法维护债权;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使用,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构建高效率、低成本的“数字信任机制”。
朱晓进委员:加快明确社会信用立法适用范围
由于信用信息边界不清、处理不当,导致‘失能’和‘失信’混淆,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认为当前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还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政策文件较多,缺少强制性共享的立法支撑。
建议: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立法的适用边界和调整范围。建议对已出台的相关条规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所涉及的重要概念和内容,就公共和市场信用信息内涵与边界、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责任、信用信息主体使用和惩戒的权限等进行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