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局“十四五”,迈向新征程。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分别于3月5日和3月4日在北京召开。多位代表、委员聚焦社会诚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其中包括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立法、信用修复、失信惩戒等内容。
我们整理了近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中与信用相关的内容。
信用相关建议合集:
沈满洪代表:建议制定《信用建设促进法》
刘峰代表:尽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全面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
雷军代表:推进知识产权诚信落实新发展理念
王天宇代表:加大打击“逃废债”的力度
白清元委员: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郭媛媛委员: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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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满洪代表:建议制定《信用建设促进法》
沈满洪认为,鉴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国外成熟和优良的立法经验也可以成为我国立法的参考来源。但他指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国外相比,具有不同的国情基础和时代环境,不能照搬照抄他国经验。
对于《信用建设促进法》的基本内容,沈满洪建议可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个方面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其中,政府特别要把握好统计诚信、预算诚信和政府购买诚信,确保政府的公信力;而对于商务诚信,则要牢固树立契约社会的理念,以降低交易费用,充分释放国内大循环的红利;社会诚信层面,沈满洪提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信用档案制度,记录每个居民所有的信用状况;司法公信建设主要针对公安、监察、法院等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司法失信严格追责、终身追责的理念,并采取相应的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信用建设既要运用法治的强制性手段,又要运用德治、自治等引导性手段。”沈满洪呼吁,要坚持多措并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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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代表:尽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全面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
刘峰认为,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具有紧迫性及重要性。
首先,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根本性要求,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失信惩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可以实现分步骤实现构建社会信用法制阶段性目标。
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应用导向、立法先行”推进信用法治建设原则,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部署。
其次,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法制。目前规范失信惩戒行为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制定《失信惩戒条例》,不仅可以填补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空白,也可以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行为。再次,失信惩戒工作政出多门、惩戒方式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失信惩戒行为法律规范来厘清。
刘峰建议,应尽快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鉴于目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信用法》,对于失信惩戒亟需规范的问题,第一步应通过制定《失信惩戒条例》来实现,待制定、颁行《社会信用法》条件具备时,再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社会信用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失信惩戒条例》尽快纳入立法计划,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失信惩戒条例》起草工作,开展失信惩戒政策、法律问题专题调研,梳理相关监管规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收集与失信惩戒相关主体的法律诉求,做好立法基础性工作。”他说道。
提及《失信惩戒条例》的具体内容,刘峰表示,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应当明确诚实信用等基本法律原则。
在结构上,可以分别就总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实施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信用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
在指导思想上,要巩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成果,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基本要求,以法规形式巩固各行各业失信惩戒的成果,明晰相关主体(包括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对失信、失信惩戒、惩戒方式、惩戒程序等作出权威性规范,以法规形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失信惩戒的法治化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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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代表:推进知识产权诚信落实新发展理念
商标的基本作用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利益,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雷军表示,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普法宣传等形式,将“创新不仿新”“维权不侵权”的理念传导出去,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环境氛围。
应加大对于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的监督与打击力度,提高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通过与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从源头上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治理和规制;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加强对商标注册行为的指导与监督。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鼓励市场主体树立起公平竞争、正当竞争、合理竞争的思想,以创新赋能发展、以创造开拓市场,使商标价值归于使用,通过专利保护加强创新,共同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将新发展理念落实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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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宇代表:加大打击“逃废债”的力度
提出《关于加快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建议》,建议从“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诉讼效率、建设不良资产交易平台、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四个方面加快银行不良出清。
为了维护银行利益、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同时也为了保证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需要全社会共同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建议政府层面加大对“逃废债”打击的力度。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管理,压实地方主体的责任。省市政府平台、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省市政府应该承担主体信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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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清元委员: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白清元建议,一是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
二是加快社会信用方面立法,及时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统一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基本程序、公示期限、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类别。
三是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通过法治化手段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协同监管、“一网通办”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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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媛媛委员: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
完善的信用体系依赖于丰富的信息数据。政府部门及行业需要打破地方限制,通过统一的法律法规,构建标准化的征信系统,实现各平台的统一接入。
“行业和地方标准不一,难以形成统一且被公认的信用报告,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都带来了阻碍。”郭媛媛补充说,应在严格监管下,引入独立机构对接征信系统和统一接入平台,根据法律法规输出标准化的信用评估报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及失信惩戒的同时,要规范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的标准。加强信用行为的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评估,不断提升信用体系的自我纠错能力,确保奖惩相当,促进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