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村的现代化不只体现在经济层面,更体现在文化制度和治理机制上。
农村信用体系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化农村改革、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体系与乡村“三治”
农村地域广、人口多、分布散、组织弱,相对于城市,历来是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和盲区。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激活乡村治理效能。
乡村自治、法治、德治是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概括。
在自治层面,信用管理要求信息公开、建立村级信用信息档案,这些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有助于得到村民认可,帮助村级组织树立信用;
在法治层面,在乡村治理环节嵌入信用管理工具,能够规范行政执法,让农村居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村务管理和行使监督权,潜移默化地提升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
在德治层面,通过诚信宣传教育,能够激发农村居民诚实守信优良品质、继承发扬诚实守信的美德、营造和谐美好的人际关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制度框架
在国家层面,建议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披露、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为各地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创造条件。
在地方层面,建议将信用监管纳入本地区的乡村治理整体规划,为基层农村执法人员明确工作重点,提升村民对信用监管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针对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级分类管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和实施细则,尽快出台条块部门与乡镇、行政村一级农户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管理办法,通过分级授权和立体化应用打破“部门信息孤岛”以及政府信息与金融机构信息隔离等现象。
搭建农村信用信息基础平台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平台建设,推广实施“政府+社会”双轮驱动的模式,推动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数据库与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共享,探索地方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协调机制和工作路径。
一方面,明确省级统筹是地方农村信用平台建设的主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进行探索。统筹好省级与市县级信用平台建设,做到上下协同、互通共享、边界清晰,避免信息重复采集。
另一方面,依托已有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各地区涉农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电商和互联网平台涉农信用主体的奖惩信用信息,将这些信息和村级信息整合到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做到农村信用主体“一户一档案”。
协调各方采集力量,组建以政府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以基层网格管理员、征信机构、志愿者团队等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农村地区信用信息采集团队,加快“一户一档案”的普及速度。
在农户信用数据公示方面,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在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可以逐步依法公开不同农村主体的信用情况。
激励为主创新农村信用应用场景
创设“诚信基金”和“信用超市”,出台村民家庭和个人信用评价方案,将村民的生活质量、福利水平与信用等级挂钩,村民按照信用等级获取相应的福利待遇和激励。同时,引入信用修复机制,已经发生信用损害的主体可以通过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进行信用修复。
各地还可以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将信用管理应用到乡村旅游、养殖业和乡镇企业管理等各方面。建议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引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创新农村信用应用场景和管理模式,以技术赋能乡村治理。
多元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积极打造政府、村级组织、居民、专业社工、民间组织、先进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一是推进政府、村级组织的自治、法治和德治融合管理。民政部门和纪委负责自治管理,纪委部门负责深入农村基层组建政策讲解团队;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法治,定期入村开展坐堂问诊;宣传部门负责德治,积极开展信用知识普及活动。
二是激发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通过购买服务、财政支持等方式,发挥其在社区救助、志愿服务、社会帮扶、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培育社会组织主体意识,通过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激发其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活力。
党建引领农村信用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把党员、群众组织联系起来,动员各方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支农政策的全面落地。在信用治理相关政策、方案步骤、诚信观念等宣传方面,除了利用村委会黑板报、宣传栏、宣传册等传统宣传方法,还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媒介,举办“信用知识普及宣传月”、“信用知识进乡村”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信用重要性的认识。